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基本法》是澳門法律的根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是澳門的「小憲法」,代替了澳門回歸前的《澳門組織章程》。 《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並於1993年3月31日獲通過,並於1999年12月20日實施。其解釋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一、內容

澳門基本法現有9章145條條文,三個附件,其中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中,含有11部全國性法律。 基本法規定了澳門政府的定位、組成辦法、正式語文、權利、義務、特區和中央政府的關係、政治體制、基本法解釋及修改辦法等。其中基本法指出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經必要修改後予以保留。

二、起草與諮詢過程

基本法起草委員第一次會議

1988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89年9月第七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佈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組成名單。隨後,1988年10月,為了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廣泛徵詢澳門居民意見,起草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決定委託在澳門的二十二位起草委員發起籌組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民間諮詢組織──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

1989年5月28日,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在澳門正式成立,九十名諮詢委員代表著社會各階層、各界別。
1989年5月初,起草委員會成立了基本法結構起草小組,11月中,草委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決定成立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五個專題小組。為配合起草委員會工作,諮詢委員會相繼成立了基本法結構專責諮詢小組和上述五個相關專責諮詢小組,開展基本法的諮詢工作。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成立四年多來,先後進行了三次全面、公開的諮詢活動。1989年10月,就《澳門基本法結構(草案)討論稿》展開公開諮詢; 1991 年7 月中,就《澳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展開為期四個月的公開諮詢;1992年3月中開始,就《澳門基本法(草案)》展開為期四個半月的公開諮詢,廣泛徵求澳門居民和全國人民對澳門基本法的意見。

基本法主任委員向全國人大報告

1993年1 月15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修訂、通過了《澳門基本法(草案)》標誌著基本法的起草和諮詢工作已基本圓滿完成。1993年3月31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最後完成立法程序,由國家主席令第三號正式頒佈。

 

思考與討論:

  • 《基本法》與居澳門民的生活有什麼關係,試分從經驗、教育、宗教等方面舉例說明之。

 

資料來源:

  1. 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
  2. 基本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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